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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汉区公司商标变更要注意哪些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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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汉区公司商标变更要注意哪些细节?

作者:湖北利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8-06 08:18:41

特殊标志: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的或者是国际性的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徽记、吉祥物等标志。比如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福娃标志、“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标志等均为特殊标志。特殊标志与商标有很多不同之处,比如:

1.商标主要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用来区别不同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主要是为了私利,特殊标志是用在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中,主要是为了公益;

2.商标的保护期限为10年,特殊标志保护期限为4年;

3.商标到期后,武汉商标注册人提出申请可以续展,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特殊标志到期后是否能够续展,需要工商总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决定;

4.想要取得商标权需要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可予以初审公告。公告期内,可以提出异议审查,再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而核准特殊标志时,审查机关只对特殊标志是否违反《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禁止登记的条款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即可登记,对于是否损害他人在先权利并不过问。特殊标志登记没有初审公告期,也不存在异议程序。如果有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情况,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在特殊标志登记后请求宣告特殊标志登记无效。

特殊标志与商标又有很多相同之处,比如:

1.特殊标志与商标都可以由文字、图形及其组合构成;

2.特殊标志和商标都是无形资产的载体,属于知识产权范畴;

3.得到授权之后都有权阻止他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使用等。

已经过了保护期的特殊标志,能注册为商标吗?

首先,过了保护期的特殊标志不是我国法律保护的特殊标志。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可以分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但是,我国《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的规定中没有保护未核准登记的特殊标志和过了保护期的特殊标志。所以,过了保护期的特殊标志,不属于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因此不适用该条规定。其次,考虑到过了保护期的特殊标志曾经被使用的事实,应重点考虑过了保护期的特殊标志注册为商标是否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会的”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过了保护期的特殊标志在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中曾经使用,往往当时在其使用的领域内影响很大,这种影响不会因为特殊标志过了保护期就会消失,只能随着时间的流逝而越来越小。如果把虽然过了保护期,但是依然在某领域影响较大的特殊标志注册在该特殊领域的商品上,会让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这种情况不符合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不应被注册和使用。比如,“福娃”作为特殊标志曾经登记在体育活动中,而且影响巨大。即使过期之后,如果在体育用品上注册、使用“福娃”商标,依然可能会让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以为与奥运会有某种关系。不过,这种影响只限于特殊标志登记的特殊领域,不应该不适当的扩展到其他的领域。再次,过了保护期的特殊标志申请注册商标,一般不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条规定的是标志本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并非指的是特定的人使用该标志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我国《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了“有害于社会善良习俗和公共秩序的”等情况下的,不予注册。该规定虽然与《商标法》的规定文字表述不同,但是意思基本上是一致的。

也就是说:如果存在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涉及的问题,该标志也无法登记为特殊标志;如果被登记为特殊标志,则一般不会存在违反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情况。最后,过了保护期的特殊标志注册为商标需要满足我国《商标法》其他条款规定的要求。过了保护期的特殊标志申请注册为商标,除了需要满足以上说到的法律规定外,还要满足我国《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比如,在申请注册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时,如果存在在先申请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情况,不得注册;没有显著性的,不得注册,等等。

一、武汉商标注册流程:

1、填写署理人托付书一式二份.

2、填写上标注册请求书一式二份.

3、商标图样一式六份,商标图样的长和宽应当不大于十厘米不小于五厘米,假如是指定色彩的五颜六色商标还应交五颜六色商标图样.

4、需供给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或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自己请求商标注册需供给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5、托付署理的应与署理公司签定《托付署理合同》一式两份.

6、假如产品名称未列入产品分类表的则需附产品说明书。商标注册受理时刻约为1个月,批阅商标注册时刻约为1年左右,商标布告时刻为3个月。

二、注册商标续展:

注册商标有效期为十年,应在期满六个月前处理商标续展;期满后商标注册人需持续运用该商标的应在期满前六个月处理宽展请求(超期后主动刊出)

(1)填写注册商标续展请求书一式二份(2)填写署理人托付书一式二份(3)需供给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或身份证复印件一份,(4)供给原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一份。三、补发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证因故丢失或损烂,应及时请求补发商标注册证(1)填写补发商标注册证请求书一式一份(2)填写署理人托付书一式三份(3)商标图样五张(4)丢失商标注册证的应供给刊登在省级或省级以上的丢失声明(5)损烂商标注册证的应当交回原商标注册证。

四、改变注册人名义及地址:

(1)填写改变注册人名义或地址请求书一式一份(2)填写署理人托付书一式二份(3)商标注册人的名义改变还应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改变证明文件;

五、刊出注册商标:(1)填写商标刊出请求书一式一份(2)填写署理人托付书一式二份.(3)交回原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六、转让注册商标:(1)填写转让注册商标请求书一式二份.(转让方与受让方需盖红章),(2)填写署理人托付书一式二份,(受让方签章)(3)需供给转让方与受让方的转让合同书原件(4)受(转)让方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七、注册商标运用答应合同存案(1)填写商标运用答应合同存案请求书一式二份(两边签章,产品分类填写不得超出注册证规模)(2)填写商标运用答应合同存案托付书一式二份(需答应方签章)(3)供给两边签定的协议书一式二份(4)被许许方营业执照(加盖公章)(5)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一式二份。

八、商标评定:(1)填写驳回商标复审请求书一式二份(2)填写署理人托付书一式二份(3)附送商标局《商标核驳通知书》(包含原请求书,商标局及本事务所退回原信封)。

注册公司的门槛越来越低,再加上国家出台的大好政策,更多的创业者也深受鼓舞,纷纷走出家门来打拼事业。凭借着自身得天独厚的优势,吸引了一批又一批年轻有为、有梦想的人来此创业。创业就要注册公司,注册公司想要保护自己产品以及品牌的名义不受侵害,那老板们就必须要注册商标啦。前些日子小编写过一篇文章,关于武汉商标注册最好找代理公司去做,很多老板都纷纷表示注册商标一定要找代理公司吗?那么,今天注册公司平台小编就这个问题给大家解答一下,快往下看吧!

注册商标一定要找代理公司吗?商标注册不是必须要找商标代理公司去办理,小编的意思就是说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好处更多,小编不是空穴来风,这是有根据的。大家都知道商标注册周期一般在13个月到16个月之间,周期很长,没有足够经验的商标注册经验很难在商标查询工作中判断商标的近似情况,这样的话,商标很容易被驳回,这让商标注册工作延期进行,这么一来不仅浪费了时间,还会花冤枉钱。

对于申请人来说,没有商标注册经验不说,而商标查询是必须要通过商标代理公司的专业人士来进行检索分析的,做好商标查询工作,不仅可以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还可以帮商标申请人节省开支。所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更为妥当。

如果你还想知道商标注册的找代理公司的好处,你就点这篇文章商标注册委托代理的好处!以上就是注册公司平台小编为大家讲解的内容,如果您遇到了难点问题或者您对以上内容有疑问或者您还想了解更多相关资讯可以与我司取得联系。

虽然武汉商标注册前的商标查询不是法定程序,但为了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注册前的查询对于降低申请人的申请风险是非常必要的。但是,由于我国商标申请太多,通常需要4-6个月左右的时间,注册商标被商标局接受后才能出现在商标局的公共数据库中,这就是所谓的盲检期。由于该因素的客观存在,申请者在申请前4-6个月内无法找到商标数据,增加了商标注册失败的风险。

根据现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商标申请手续基本完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要求,但需要补正的,商标局将给予申请人补正的机会,导致以前的部分申请被受理和补正,商标局将给出保留申请日,但如果不能将这些商标申请数据录入局公开的商标数据库,将导致我们无法找到相关数据,增加今后申请商标被拒的概率。

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申请人在外国申请同一商标的,应当自同一商标申请注册之日起六个月内享有优先权;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认可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中使用申请注册的商标的,自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享有展会以来的优先权,商标注册申请人享有优先权。

也就是说,在这两种情况下,即使在中国申请注册的商标的申请时间比我们晚,凭借优先权,其申请日也可以享有与我们申请相比的优先权地位,从而增加了我们申请的风险,甚至导致我们的申请被驳回。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可以扩大保护范围。保护范围不限于注册货物。我们申请注册的商标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不予注册。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的商标注册申请,是对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进行复制、复制或者翻译,但也不成功。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对初步核准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这是不可控制的。一旦被他人成功挑战,就意味着我们的商标不能被批准注册,当然,这并不是最终的结果。当我们对异议决定不满意时,也可以通过无效宣告或异议审查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所有这些都是商标注册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客观因素。当然,在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主观因素。

例如,商标审查员在审查商标时,会根据《商标法》和有关规定,对商标作出类似的判断、重大的判断和禁止性条款,但主观判断存在一定的差异。这些差异会导致对同一商标的不同审查,审查结果也不尽相同。鉴于以上几种情况,商标注册申请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导致商标注册申请存在一定风险。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会被阻止商标注册申请。相反,让你知道商标注册是一项专业技术性的工作,操作起来并不专业,需要时间。